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贷款信息  作者:推贷客   2021-08-31 阅读:2094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是行业行政法规,1998年5月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该法规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个人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宅,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家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和国家保证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个人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 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的

四、无住房补住房补助金的,以下列购房许可证明书的30%以购房许可证明书和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和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和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和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以作为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的住房许可证明书。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行的证明书的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房贷。

第八条佰仟贷款人放款额度,不得大于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预购房价值。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申请批准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入住房销售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住房公积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退休年龄支付的住房公积金额的两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息

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以信用资金支付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包括浮动)减额执行。即, 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 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 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 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的期限是!年至3年(包括3年)的,加上1.8个百分点的期限为3~5年(包括5年)的,加上2个。16分;期限为5至10年(包括10年),加2.34分;期限为10至15年(包括15年),加2.88分;期限为15至20年(包括20年),加3.42分。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到法定利率调整,不分阶段计算利率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到法定利率调整,从下年初开始,按照相应的利率等级实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37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如果借款人将购买的自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必须将房价全部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9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在抵押期内妥善保管抵押的财产,负责修理、维护、保证完整、无损失,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设置的抵押物,在抵押期满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送抵押物。

第20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利息为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与担保

第二十一条采用质押方式的,质押人和质押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证法》规定需要注册的,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当铺合同的相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5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当铺和借款人一起偿还所有贷款利息时结束。

第22条对设置的质量物,在质量到期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理。质押期间,如有损坏、丢失,贷款人应负责赔偿。

第23条,借款人无法全额提供抵押(当铺)时,应由借款人承认的第三者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人是法人的,需要具备代还所有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在银行开有存款账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第24条,担保人和债权人应书面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发生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批准,原担保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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