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风险审批成“摆设”监管套利、信贷资金流向难以管控

来源:推贷客  作者:推贷客   2020-10-29 阅读:234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机构违规贷款问题将面临严格的监管。最近,一份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信用合作提示函在业内流传开来。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商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证实了这一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向各大股份制银行发布了《关于规范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以下简称《提示》),该《提示》指出,部分银行与三方机构开展银保合作业务时,存在不承担信用风险但却坐收高额费用、审批风险形同虚设等问题。分析师认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过程中,存在着通道类业务监管套利,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控制等问题,因此监管层需要加快完善监管制度和退出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造成金融乱象。

 

01、贷前调查、风险审批成“摆设”

 

根据网上传的内容,《提示》称,近日,某地银保监局接到投诉,调查显示,某银行与某保险公司、某第三方机构开展银保合作业务时,既不承担信用风险又收取高额费用。出现了贷前调查不到位,风险审批形同虚设,沦为提供资金的通道,贷款审批完全依靠保险公司的保单,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的审查,风险控制极不负责的情况。

 

有股份制银行人士向记者证实,此消息属实,并表示,文件标有“普通商秘”,发布时间是9月中旬。但是另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没有收到上述文件。

 

一般而言,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常见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供技术支持,另一种是提供信用担保,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分析,或提供客户流量,其中又以信贷业务层面的合作为主,主要涉及贷前、贷后等方面。

 

麻袋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贷前环节涉及获客、风控等业务,涉及广告公司、科技公司、保险公司等;贷后环节则涉及与资产处置相关的合作公司,如催收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主要起辅助服务的作用,而商业银行则通过采购商品、签订协议等建立商业联系。这一提示有助于提高机构的合规意识,为建立独立的风控体系提供帮助,明确了与外部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边界。

 

02、监管套利、信贷资金流向难以管控

 

近年来,第三方机构的种类日益增多,与银行合作的模式也逐渐增多,许多第三方机构帮助银行增加业务量,获取客户,降低运营成本,但由此带来的销售误导、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等风险也日益突出。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分析认为,从以往的一些案例来看,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和隐患,如:通道类业务监管套利,银行信贷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控制,资金空转,银行风险控制能力下降,暴力催收和客户投诉,客户信息安全,第三方平台技术安全可靠性问题等。

 

这类乱象在贷前审核中很容易出现,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存在。在此基础上,苏筱芮还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好客户信息“防火墙”,严格规范与第三方共享信息的业务流程,不允许超权限收集和授权信息。

 

谈到“假”销售误导、资金安全风险,银行能不能察觉?某股份制银行相关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合作中银行主要把信贷审核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让风险审核工作流于形式,而第三方机构在合作中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银行无法完全察觉。

 

03、应加快完善制度规则与退出机制

 

5月18日,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其中提到,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进行第三方机构资质审查,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严格禁止把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实质性工作交给第三方机构,防止造成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七月十七日,《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涵盖各类型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单列管理。在进入前,商业银行应对合作机构的运营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合规情况、信誉等进行评估。

 

从理论上讲,周茂华认为,第三方机构应作为银行服务的中介,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技术、产品创新、业务拓展、客户获取等服务。应明确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的操作规范,统一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使第三方机构回归为银行服务的业务本源;监管层应加快完善监管体系的规则和退出机制,避免监管真空,防止金融乱象滋生,并减少业务交叉风险等。

 

在监管层面,苏筱芮坦言,对于监管,首先要进行识别,然后才能进行处罚。通过运用监管科技等手段,一方面加大对银行业务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业务抽查频率,另一方面可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系统收集整理外部反映的违规线索。对持牌机构的违规行为,将根据行业监管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外部第三方机构,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黑榜”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与持牌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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